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维护学校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名称、地址与举办者
第三条 学校名称: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
学校法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3号,邮编:430065
学校网址:http: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学校登记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第三章 学校性质、办学定位、办学规模与功能
第五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面向全国招生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的,开展应用研究、社会服务、优秀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的社会性、公益性组织。
第六条 学校办学定位: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卓越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和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努力建成特色鲜明的国内高水平应用型工商大学。
第七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6000人左右。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学校相应调整办学规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国际合作教育。学校依法依规开展社会需求较高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九条 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学校校训:弘德博问和谐拓新。
第四章 学科门类
第十一条 学校构建以管理学、经济学、工学为主,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实际,优化调整、科学布局学科专业。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健全党组织政治把关、董事会依法决策、行政领导班子照章程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校务会、党委会、学术委员会、教代会等法人治理结构,着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三条 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学校董事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学校校长、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社会人士等共同组成。其中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及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在条件具备时,董事会可以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董事会由9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3名,董事若干名,另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核机关备案。
董事长由学校举办者代表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期满改选,可连选连任。
(一)董事因故在任期内辞去职务的,应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程序、任职要求进行增补,增补董事任期不得超过原董事任期。
(二)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和教职工代表董事离职时其董事资格自动终止。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网络、电话、视频或者其他通讯方式等会议形式召开。
(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董事可以使用通信方式或者书面授权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董事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三)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多数通过的决策机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1. 变更举办者;
2. 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3. 修改学校章程;
4. 制定发展规划;
5. 审定预算、决算;
6.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决议,由参会董事确认签字,会议决议应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三)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期间,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和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现任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监事会由3人(含)以上奇数组成,并推选1名负责人。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后生效。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教学、财务状况。
(二)对董事、校级领导(包括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校级领导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章程的董事、校级领导,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依法行使对学校的管理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原则上年龄在70岁以下。校长由举办者和董事会推选;由董事会聘任,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副校长、校长助理等协助校长工作,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对分管工作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通过校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执行机构,具体研究、部署、组织、实施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务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行政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责任和绩效管理。二级学院是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负责,依据学校授权管理。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在校务会领导下主持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师资队伍、文化建设等日常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对该学院(部)工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监评机构,监督人才培养质量及办学质量,保障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是在校务会领导下开展或授权开展学术事务的管理、决策、审议、评定、监督和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务会、董事会提名推荐,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的社会服务等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重要的教学、科研规划方案,审议学术机构、院(系)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四)审定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有关学术评定标准。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六)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科分委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七)评定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的重要成果。
(八)审议有关规范学术道德与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评议学术纠纷及学术失范行为。
(九)对学校委托的重大事项开展咨询和评议。
学术委员会依照《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绩效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国际交流指导委员会。
上述专门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董事会、校行政、校党委及各级党政人员实行交叉任职。
第六章 党群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主持校党委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委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党委书记以外的其他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纪委书记可作为党组织代表按程序进入学校监督机构。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要在其中把好政治关。学校党委要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党委书记要通过调研、检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定期向上级汇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强化政府督导专员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工作实际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七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八条 思想政治引领。学校党委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把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三十九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统战部、纪委监察部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民主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依据《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开展工作。
第七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根据市场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主选用教材;学校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并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主旨,在教学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严格按照社会选拔人才的标准,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会适用性。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辅导员、班主任或班导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重视科研工作,努力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应用科研成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为实验教学提供优良的环境和条件。学校加强图书馆建设,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八章 人事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把师德表现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的首要要求,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将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自主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重视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建立教师发展制度,分类建立人员培训体系,为教师开展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校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外籍人员,以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保证高品质的教育质量。充分利用民办教育灵活的用人机制的优势,优化教师队伍,以“培养、引进、调整、稳定、提高”为指导方针,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师德高尚、教育理念先进、专业知识扎实、教学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师资队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教育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九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可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
第六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依法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引导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创造安全、稳定、有序的校园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盗窃、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及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章 安全稳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实施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学校董事长、校长和党委书记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第六十七条 加强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加快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基层安全稳定工作体系,切实压紧压实各级责任;开展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提高师生守法自律意识,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八条 严格落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推动建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十一章 财产管理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17270.86万元,由举办者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出资比例全额出资。截至2024年底,学校总资产为144867.83万元。学校资产中没有国有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杂费、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有关收入、科研成果转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提供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学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十四条 对在校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按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应努力多方筹措办学经费,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吸纳社会资金。学校依法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财务审计。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支持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以及社会公益项目。
第七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十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二)依法推选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依法进入学校董事会,对校长、正职级及以上干部有提名权和建议权。
(三)了解掌握学校办学、管理活动、财务状况等重大经营情况,每年听取一次董事会学校质量发展报告。
(四)依法提出学校重大投资、分立或者合并、终止。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
(四)使用和管理学校的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三)依法维护学校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四条 学校分立或者合并,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五条 学校变更名称、地址、办学层次、类别等时,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由董事会提出,经举办者同意。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校终止,应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八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
第八十九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住宿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十条 学校终止,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举办者、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修改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