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师生日常交往行为,切实防范网络言行、师生交往边界等隐性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课部师德师风专项整治活动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教师弘扬教育家精神,争做“四有”好老师,切实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健康和谐的师生关系。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公共基础课部全体教职工(含专任教师、兼职教师、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学生发生日常交往的工作人员)与在校学生的日常交往行为,包括课后交往、线上沟通、校外指导、单独约谈等各类场景。师生通过网络开展的交流互动,适用本指引关于线上沟通的规定;教职工在校外开展的指导活动,适用本指引关于校外指导的规定。
(三)基本原则
1.立德树人,育人为本。师生交往应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以学业指导、思想引导、心理关怀、就业帮扶等育人职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依法依规,严守底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决不越师德师风红线。
3.公开透明,留痕可溯。交往的时间、场所、内容应公开透明、适度留痕,便于监督和追溯。
4.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既要关爱学生、坦诚交流,又要把握分寸、保持边界,不因关系亲近而失范,不因边界不清而失度。
5.尊重平等,保护隐私。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严格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
二、课后交往的行为边界与场所要求
(一)行为边界
1.课后交往应以学业辅导、答疑解惑、思想引导等履职事项为主,聚焦教学科研和学生成长发展需要,不夹带与育人无关的私人目的。
2.教师应保持平等、尊重、真诚的交往态度,就事论事、就学论学,不得借课后交往对学生施加与学业无关的私人要求,不评价学生人格。
3.课后辅导答疑应公开透明,提倡在班级群或课部指定的教学平台发布答疑安排;不得利用课后交往向学生推销商品、提供借贷或从事其他与职责无关的活动。
4.教师不得向学生索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和娱乐安排;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个人事务。
5.课后交往中应主动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和身心健康,发现心理危机、权益受损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程序给予帮助。
(二)场所要求
1.课后辅导、答疑、谈心谈话应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区域等公共、开放、他人可见的教学与办公场所进行。
2.提倡集中答疑、小组辅导;确需一对一辅导的,应选择他人可见、时段公开的场所,避免进入封闭、私密或偏僻空间。
3.不得在教师私人住所、学生宿舍、宾馆客房等私密场所开展课后交往;确因工作确需前往特殊场所的,须提前向学院报备并应有其他教职工在场。
4.课后交往时间应合理有度,不得挤占学生正常学习、休息时间,一般不宜安排在深夜或学生集中考试、复习等特殊时段。
三、线上沟通(网络言行)的行为边界与场所要求
(一)行为边界
1.网络言行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不得发表、转发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损害学生权益的言论。
2.线上答疑、通知发布、作业反馈等应通过课部认可的官方平台、实名群组开展,提倡使用班级群、课部教学平台等公开渠道,做到内容公开、信息准确。
3.教师与学生私信沟通应以教学科研、学业指导、事务通知等履职内容为主,保持内容适当、分寸得当,不谈论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话题,不使用含歧义、暧昧或不当暗示的言语。
4.不得在网络上泄露、传播学生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家庭情况等隐私,不得在群内公开点名批评学生或发布有损学生尊严的信息。
5.应合理使用即时通讯工具,尊重学生休息权,注意沟通时段和频次;不得利用网络对学生进行骚扰、威胁、恐吓或施加不当压力。
(二)场所与方式要求
1.线上沟通倡导“一对一答疑、多人群公告、统一通知”相结合,涉及班级事务的信息应在班级群等公开渠道发布,减少不必要的私下沟通。
2.教师应使用实名、可追溯的官方账号开展师生线上沟通,避免通过个人社交媒体(如朋友圈、短视频、直播等)发布与学生相关且可能引发误解的内容。
3.涉及敏感或争议事项的线上沟通,应留存聊天记录等证据,必要时转入公开渠道或线下约谈解决,不得私自扩大传播范围。
4.不得建立与育人职责无关的“特殊群组”,不得在学生中拉拢、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网络活动或私下联谊。
四、校外指导的行为边界与场所要求
(一)行为边界
1.校外指导限于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等学校认可的履职范围,并应在课部或学校批准、报备的前提下开展。
2.指导教师应明确指导内容、计划与考核标准,不得借校外指导之机向学生收取费用、克扣报酬、代购代销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3.校外指导应始终保持清晰的师生关系边界,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指导任务无关的私人劳务,不得借指导机会与学生进行超出工作需要的单独交往。
4.涉及企业、合作单位的校外活动,应依托学校的组织安排,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的知情权、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场所要求
1.校外指导原则上以集体形式开展,如团队参赛等,并由带队教师或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与日常联络。
2.个别化校外指导原则上应在实习单位办公区、学校指定地点等公共、正规场所进行,不得在私密、偏远或时间过晚的场所单独与学生见面。
3.校外活动应事先向课部报备时间、地点、人员与行程,并保持全程可联络;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前往未经审批的场所,不得安排学生入住教师私人住处。
五、单独约谈的行为边界与场所要求
(一)行为边界
1.单独约谈限于心理关怀、思想引导等履职必要情形,应以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健康成长为目标。
2.约谈应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和隐私,内容限于与约谈事项直接相关的范围,不做无关打听,不传播、不外泄学生的倾诉内容。
3.教师应耐心倾听、平等交流,不得采取恐吓、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方式;涉及心理危机、权益侵害等情形的,应及时转介或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4.单独约谈应避免在情绪激动、饮酒后或深夜等不宜场合进行,不得借约谈名义从事与育人无关的私人事务。
(二)场所要求
1.单独约谈应在办公室、会议室、心理咨询室、谈话室等学校认可的公共开放场所进行,保持门窗可见或他人可随时进入。
2.提倡约谈时间、地点向学生公开并留有记录;学生提出陪同请求或约谈事项较为敏感时,应有其他教职工或学生骨干在场见证。
3.心理疏导等特殊约谈,应优先使用学校设立的心理咨询专门场所,并遵循专业伦理与保密规范。
4.确需在非办公时段、非办公地点约谈的,须提前向课部报备并说明理由,原则上应有第三人在场。
六、师生交往禁止行为清单
(一)严禁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以任何形式实施猥亵、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禁利用师生关系向学生索要、收受财物,或要求学生为其提供超越职责范围的服务、劳务。
(三)严禁以学业成绩、评奖评优、推荐深造、评先推优等为筹码,对学生进行要挟、威逼或利诱。
(四)严禁借课后交往、线上沟通、校外指导、单独约谈等名义,从事与学生成长无关甚至有害的活动。
(五)严禁通过微信、QQ、社交平台等对学生实施骚扰、恐吓、威胁或发表不当言论;严禁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与隐私。
(六)严禁组织、参与与学生相关的非正当聚集、非正常出行,或进入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禁止的场所。
(七)严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师德师风规范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一)课部成立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统筹负责师生日常交往行为的监督、指导、排查与处理,并结合专项整治活动定期研判风险、完善制度。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师生可通过课部公布的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反映问题;课部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受理、认真核查、规范处理,并依法依规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禁打击报复。
(三)教职工违反本指引的,由课部依据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停或调整岗位等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对查实的典型问题,及时开展警示教育,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将师德师风表现纳入教职工考核、评优、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各环节,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五)学生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师生关系,尊重教师、诚实守信,如实反映情况;对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可依程序向课部反映并寻求帮助。
八、附则
(一)本指引由公共基础课部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全体教职工遵照执行。
公共基础课部
2026年10月28日
